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2)—第四修正案能否保护被无端冤枉而非法羁押者
【这是第三个由我门下的研究生撰写的判决译述,一个有关美国刑法和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案子。本期作者为蒋佳颖,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本科毕业,目前是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和其他同学一样,恐怕她也是第一次读篇幅这么长、内容又不熟悉的判例,很不错的first try!最近陆续又有几位研究生(包括已经毕业的)志愿加入我们的翻译小组,我们的队伍已经壮大到6人!他们都信心满满地认为年底之前能跟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节奏,若果真如此,真是意外之喜。不过目前我的修改任务还比较重,因此,推出速度快不起来。希望经过两到三轮之后,同学们的作品可以无需修改即发出。请读者朋友们不吝赐教。(高凌云)】
曼努尔诉伊利诺伊州乔利埃特市非法审前羁押
——第四修正案
原案名:Manuel v. City of Joliet, Illinois, et al.
判决日期:2017年3月21日
案号:14–9496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4-9496_8njq.pdf
主笔:
卡根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兹及肯尼迪、金斯伯格、布莱恩和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附议;托马斯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阿力托大法官也另行撰写了异议意见,托马斯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
因无端被冤枉而被审前羁押48天者,虽然该羁押的“合理根据”系由地区法院(错误)认定,仍可依第四修正案,而不是一定只能根据“正当程序”条款,来寻求保护。
判决评述:
维他命被当作迷幻药——冤!
2011年3月18日午夜,曼努尔的车因转弯没开转向灯,被伊利诺伊州乔利埃特市的警察拦截下来。警察在车上发现了一个维他命瓶子,怀疑瓶内的药丸属于违禁药,但现场检测并未发现任何违禁成分。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把曼努尔带回警局。
警局的技术员随后对药丸进一步检测,虽然仍没发现违禁成分,但不知何故,在报告中谎称其中一片药丸检测出可能含有迷幻药成分,逮捕曼努尔的警察也声称以他们的训练和经验来看这些药丸就是迷幻药。(感觉地方警局与曼努尔有仇。)
基于上述虚假陈述,曼努尔被指控非法持有管制药物。县法官仅靠这份基于捏造的证据而撰写的刑事起诉书便确定该控诉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允许对曼努尔审前羁押。
羁押期间,伊利诺伊州警方实验室对被扣留的药品再次检测的结果仍然是该药丸不含违禁成分。尽管如此,曼努尔仍被继续羁押,在刑事指控被撤销后才被放出来,总共在狱中含冤度过了48天。
2013年4月22日,曼努尔对乔利埃特市及该市的相关警员提起诉讼,声称警方对他的逮捕及羁押违反了第四修正案。
地区和上诉法院:你来得太晚了!理由也找错了!
曼努尔提起诉讼的时候,距离他被逮捕的日期(2011年3月18日)已经超过两年,但距其刑事指控被撤销的时间还不到两年。
地区法院认为:第一,两年诉讼时效已过;第二,经合法程序裁决后的审前羁押不适用第四修正案,而只能基于违反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来起诉,且原告必须证明州法律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
因曼努尔的起诉完全基于第四修正案,且伊利诺伊州的法律能够提供足够的救济,所以地区法院驳回曼努尔的诉讼。
曼努尔上诉到第七巡回法院。虽然第七巡回法院意识到美国其他十个巡回上诉法院对这一问题均持有与其相反的观点,但还是维持原判(话说第七巡回法院的法官们真有个性!),认为孰是孰非,应当由最高法院来定夺,等于把皮球踢给了联邦最高法院。于是曼努尔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支持适用第四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和羁押,并要求搜查和羁押必须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缺乏合理根据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警方在毫无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了羁押;另一种是法定程序出了错误。
在该案中,法官对合理根据的决定完全建立在警方的虚假陈述上。所以即使在羁押前已经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了裁定,该合法程序也并没有满足第四修正案对合理根据的要求。因此被羁押者仍可基于第四修正案提起诉讼,不用将诉讼请求的基础变更为正当程序条款。
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官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羁押曼努尔48天,曼努尔的诉请恰恰就是在寻求第四修正案的保护,没有必要寻求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
但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法院没有表态,只给出了指导意见,发回到第七巡回法院重审。
结果:曼努尔取得阶段性胜利
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曼努尔的维权只能说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更多案例评述请见:
一个未被扶正的代高官的悲惨遭遇——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1)